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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》9月1日起施行
信息来源: 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 发布时间: 2019-09-01
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》9月1日起施行
日前,市政府发布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办法”),对犬类分区域、分部门进行管理,采取养犬登记挂牌制度,做到“一犬一牌一号”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免疫登记备案擅自养犬。新修订的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。本报记者稍早前进行专题采访,对“新办法”进行了详细解读:
关键词:限养区
新办法适用全市,指定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
2014年,我市曾出台《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》,新办法就是在该文件基础上修订的,适用范围从“绍兴市区”变为“本市行政区域内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新办法明确,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(简称“限养区”)。据了解,限养区内市民可饲养宠物犬、观赏犬,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“以越城区为例,以往二环以内是犬只管理的重点区域。新办法实施后,限养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扩大。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督导处处长李显良表示,各区、县(市)限养区的具体范围将陆续确定并公布。
如今,养犬已经成为部分家庭的生活常态。近年来,随着犬只数量的不断增加,因违规养犬引发的纠纷矛盾激增,其中“养犬不办证”的问题突出。据不完全统计,越城区实际养犬数量已超过5万只,目前登记在册的犬只却仅有4600多只。
新办法规定,我市将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免疫登记备案擅自养犬。记者了解到,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,须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,到设有“免疫、登记、办牌”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、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电子芯片植入,缴纳费用后领取犬只登记牌,做到“一犬一牌一号”。
今后,犬只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,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。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,由犬主自行处置,不得饲养。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:犬主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,犬只类型及编号。电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,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。
目前,越城区的养犬管理办证服务点共有5个,分别是安安宠物医院、协和宠物医院、安喜佳宠物医院、可乐宠物诊所、虹泰天使宠物医院。从犬只信息录入到注射电子芯片,再到登记发放相关牌证,不到半小时就可完成全部登记手续。
关键词:遛狗
出户时必须束犬链戴嘴套,五大类区域禁犬入内
“遛狗不拴绳”“狗便不清理”,这是让很多市民最反感的两种不文明养犬行为,本报也多次就此问题进行曝光与讨论。如果犬只出户时存在此类问题,犬主该怎么办?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。
新办法第六条规定,犬只出户时,犬主应当对其采取戴嘴套、束犬链(绳)等措施,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,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,携犬人应立即清除。
与老办法相比,新办法作了两处修改。“此前只需束犬链,而戴嘴套是新增加的内容。这样既防止犬只伤人,也避免了它乱吃东西。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胡剑说。此外,老办法要求成年人牵领犬只需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,新办法对于避让的人群从特定人群扩展至全体路人。胡剑表示,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义务,履行好义务、尊重他人的权益,才能更好地享受养犬的乐趣。
记者了解到,针对遛狗不束犬链等不文明养犬行为,可以将该犬只视作流浪犬,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,相关部门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新办法中还规定了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的区域,包括风景名胜区、名人故居等保护区域;历史文化街区的公共区域;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;学校、医院、影剧院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商场、餐馆、车站、码头等公共场所;同时,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关键词:处罚
违规养犬将被罚款,将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
目前,我市的犬患问题突出,强化对养犬人的监督已刻不容缓。犬只吠声扰民、袭扰市民、随地大小便,以及家犬被遗弃引发狂犬病疫等问题时有发生。执法不严和威慑不足,是依法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的短板之一。
“以往各部门分散行动,使得常态化监管一直较为薄弱,也导致许多规定未能全面落实。”胡剑表示,新办法实施后,我市将建立起由综合执法、公安、农业农村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,明确任务分工。综合执法部门将牵头展开联合执法,同时在街道、社区加强文明养犬宣传,并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。
按照严格管控、禁限结合原则,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并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。届时,藏獒、牧羊犬、斗牛犬、猎犬等数十种烈性犬,以及犬体高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超过75厘米的犬只(大型犬),或将被禁止饲养。“新办法颁布后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公安部门将对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向市民公布。”胡剑说。
新办法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作了说明。其中,新办法规定,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,依法给予拘留、罚款。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并处没收犬只。
关键词:流浪犬
各地将设立犬只周转(收容)场所
近年来,我市多地发生流浪犬伤人事件,引起社会关注,治理流浪犬不仅是城市管理问题,也是“人与动物”如何相处的文明问题。为了强化犬主责任,减少弃犬行为,有效堵住流浪犬、无主犬产生的渠道,新办法明确,各区、县(市)和滨海新城都将设立犬只周转(收容)场所。
新办法规定,犬只周转(收容)场所由综合执法部门建设、管理,负责接收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收容、留检、没收的犬只,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。犬类周转(收容)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、领养。
记者了解到,对限养区内被遗弃、走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注射等手续的犬只,综合执法部门将统一按无证犬进行捕捉、收容并做好饲养、消毒等管理工作。犬只收容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,超过期限未认领的犬只,综合执法部门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,定期实行无害化处理。